蓋州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蓋檢刑檢刑訴〔2020〕54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108811990********,漢族,小學文化,現住蓋州市**村,戶籍所在地蓋州市**村**號**。因涉嫌妨害公務罪、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蓋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于2020年5月25日被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務罪、危險駕駛罪,經蓋州市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20年6月5日被蓋州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蓋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務罪、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18時許,被告人王某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酒后駕駛牌照號為遼K****5的黑色金杯面包車在蓋州西海辦事處西河口村附近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乘車人門某某受傷。經遼寧正大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檢材中乙醇含量157.15mg/100ml。經蓋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王某某負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經營口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門某某所受損傷屬重傷二級。案發(fā)時蓋州市公安局*****派出所民警李某甲、李某乙、余某某到現場依法執(zhí)行職務,期間被告人王某某不聽勸阻、拒不配合,且對辦案民警李某甲、李某乙、余某某實施踢打、撕拽等人身攻擊行為,阻礙執(zhí)行職務。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2.證人姜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證言;3.被害人門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6.勘驗、辨認筆錄;7.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五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蓋州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春嶸?
檢察官助理:劉萍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現被羈押于蓋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