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長沙市雨花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長雨檢二部刑訴〔2020〕163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301021956********,漢族,高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及現(xiàn)住址湖南省長沙市雨花區(qū)**棟**號。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長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1日經(jīng)本院批準,同日由長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長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2020年8月26日告知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案發(fā),被告人王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海洛因。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19年11月4日14時許,被告人王某某在其居住的長沙市雨花區(qū)**小區(qū)**片**棟**門**房,容留吸毒人員陳某某與共本人一起吸食毒品海洛因;
2、2020年1月25日16時許,被告人王某某和吸毒人員羅某某每人出資人民幣50元從綽號為“三少爺”的男子處購買少量海洛因,隨后被告人王某某在其居住的長沙市雨花區(qū)**小區(qū)**片**棟**門**房容留羅某某與其本人一起吸食了上述毒品海洛因;
3、2020年1月27日16時許,被告人王某某在上述同一地點容留羅某某與其本人一起吸食了毒品海洛因;
4、2020年1月31日17時許,被告人王某某在上述同一地點容留羅某某與其本人一起吸食了毒品海洛因。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證明、到案經(jīng)過等書證;2.證人羅某某、陳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指認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提供場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為分別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責(zé)任。被告人王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長沙市雨花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王平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羈押于長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各一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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