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陽原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陽檢一部刑訴〔2020〕52號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325261970********,漢族,小學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河北省張家口市陽原縣,捕前住**鎮(zhèn)**村**號,因涉嫌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經陽原縣公安局批決定,于2019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經陽原縣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19年12月4日被陽原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陽原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因證據不足,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一次(自2020年2月28日至2020年4月3日)。
????經依法審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因與陽原縣西城鎮(zhèn)東關村委會合同糾紛一事,多次到揣骨疃鎮(zhèn)人民政府、陽原縣人民政府以靜坐、自殺等方式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且經行政處罰后拒不改正。其中,2016年11月,王某某強行闖入揣骨疃鎮(zhèn)原副書記辦公室,滯留至2017年11月16日;2018年2月13日17時許,王某某擅自爬上陽原縣委二樓外,揚言跳樓自殺,當日22時許,被強行帶離;2018年7月16日王某某闖入陽原縣政府五樓會議室滯留,7月24日被強制帶離;2019年4月1?6日王某某因不能進入縣委大樓,將二樓玻璃門踹壞。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戶籍證明、到案經過、行政拘留決定書等書證;證人安某某、張某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價格認定結論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多次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涉嫌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陽原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閆潤清
(院?。?/span>
2020年5月2日
附:
????1.被告人現在處羈押于張家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三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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