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蒲城縣院公訴刑訴〔2015〕2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10526********9414,漢族,初中,戶籍所在地陜西省渭南市蒲城縣,住陜西省渭南市蒲城縣**鎮(zhèn)**村4組。2014年12月8日因涉嫌搶劫被蒲城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蒲城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搶劫罪,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告知了被害人其享有的權(quán)利與義務。承辦案件的檢察人員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3年3月19日21時許,被告人王某某與謝某某(已判決)在高陽鎮(zhèn)**村一家商店院子后面的柴禾旁睡覺,次日下午2時左右,二人醒來后,因饑餓無錢遂預謀搶劫商店里的食品。二人在柴禾堆旁找了一把無手柄生銹菜刀由謝某某裝在身上,進入被害人陳某某經(jīng)營的商店內(nèi),二人假稱要買商品,后采取持刀威脅、恐嚇等手段,搶劫方便面、健力寶等食品,期間,發(fā)現(xiàn)被害人陳某某的手在拉扯過程中被劃傷流血二人遂停止搶劫,后逃離現(xiàn)場。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2、??已決犯謝某某的供述;
3、被害人陳某某的陳述;
4、證人劉某某、董某某的證言;
5、書證;
6、鑒定文書;
7、辨認筆錄、現(xiàn)場勘查檢驗筆錄、示意圖及照片。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采取持刀威脅的手段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搶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作案時系未成年人,依法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其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構(gòu)成犯罪中止,依法應當減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審理懲處。
此致
蒲城縣人民法院
代檢察員:李燕鋒
?????????????????????????????二○一四年元月七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徳诩遥?/span>
2、案卷兩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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