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鐵東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四東檢刑檢刑訴〔2020〕6號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女,1985年**月**日出生,吉林省梨樹縣人,居民身份證號碼:2203031985********,漢族,小學文化,無職業(yè),戶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梨樹縣,現住址:四平市鐵東區(qū)**街**委**組,因涉嫌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于2019年8月5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鐵東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罪,經四平市鐵東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19年8月20日由四平市公安局鐵東區(qū)公安分局逮捕。2019年11月2日被四平市鐵東區(qū)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鐵東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實不清分別2019年11月10日、2020年1月4日兩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公安機關分別于2019年12月4日、2020年2月4日兩次補充完畢再次移送我院審查起訴。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4年1月16日,明知自己名下有大眾途觀車已經被四平市鐵東區(q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扣押。卻拒絕申報和上交人民法院,2016年10月28日在四平大眾4S店維修部門前與被害人祝某某相遇。他向其說明此車輛已經被四平市鐵東區(qū)人民法院扣押,執(zhí)行法官正在趕來的情況下,王某甲駕車撞傷祝某某后逃跑,后拒不提供該車輛,致使法院判決、裁定無法執(zhí)行,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與辯解。
二、被害人郭某某、祝某某的陳述。
三、證人宋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的證言。
四、書證:1.發(fā)、破案經過,2.抓獲經過,3.戶籍證明,4.申請書,5.扣押清單,6.公證書,7.情況說明,8.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9.在逃人員登記表,10.民事調解書,11.還款協(xié)議書,11.借據,12.存款業(yè)務憑證,13.執(zhí)行通知書,14.報告財產令,15.民事判決書,16.民事裁定書,17.房地產評估報告,18.執(zhí)行裁定書,19.離婚協(xié)議書,20.財產查詢反饋匯總表,21.商品房買賣合同。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
被告人王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甲無視國家法律,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致使法院判決、裁定無法執(zhí)行,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之規(guī)定,已構成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罪。本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對被告人王某甲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四平市鐵東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高劍
2020年03月03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現取保候審在原居住處。
2.案卷材料和證據陸冊。
3.證人名單一份。
4.認罪認罰的具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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