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湖北省來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招搖撞騙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8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吳某某、糜某某(已訴)、田某甲(已訴)商議冒充警察對賣淫女以罰款形式敲詐錢財。2019年8月24日,吳某某駕駛租賃的湘U*****哈弗牌越野車帶著其余三人在來某某城內物色目標。當日19時許,在翔鳳鎮(zhèn)**路**公司內發(fā)現被害人張某某,糜某某以嫖娼為名與張某某搭訕,后張某某將糜某某帶至出租屋,糜某某隨即用隨身攜帶的手銬將張某某銬住帶上越野車往湖南省龍山縣方向行駛。吳某某等人在途中表明警察身份,要求張某某繳納罰款2至3萬元,否則將其往拘留所投送,王某某用隨車攜帶的電警棍對張某某進行恐嚇,還要求與其發(fā)生性關系來降低罰款,后張某某無奈同意找人借錢繳納2000元罰款。吳某某四人帶著張某某駕車返回來某某城等候張某某的家屬送錢,民警接警后將糜某某、田某甲、王某某抓獲,吳某某棄車逃離現場。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受案登記表、抓獲經過、扣押清單、戶籍證明、刑事判決書等書證;2.證人田某乙、和某某、賈某某、田某甲、糜某某的證言;3.被害人張某某的陳述;4.張某某、田某甲等人的辨認筆錄、現場勘驗筆錄(現場圖、平面示及照片)。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冒充警察對賣淫女以罰款形式敲詐錢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招搖撞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來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員:郭炯
附:
1、被告人現被公安機關監(jiān)視居住,地點為湖南省花垣縣**鄉(xiāng)**村**組。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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