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昌市魏都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許魏檢一部刑訴〔2020〕455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521271957********,漢族,高中畢業(yè),住廣東省深圳市**區(qū)**路*號****棟***室(戶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縣)。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2020年8月27日被許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2020年9月30日經許昌市魏都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同日被許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逮捕。
本案由許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被害人梁某某因投資網絡賭博平臺被騙四百余萬元,其部分被騙資金由其轉入劉某名下賬戶62220319360********,并于2020年4月11日被逐級轉入被告人王某某名下興業(yè)銀行賬戶(6229081667********)49000元及農業(yè)銀行賬戶(62284801287********)56500元。2020年4月12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上述轉入資金是犯罪所得的情況下,從上述兩賬戶中取現(xiàn)后交于賬號為xjo***(昵稱為騎著蝸牛上高速~****)的微信好友。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積極賠償被害人梁某某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1、物證;2、書證;3、被害人陳述;4、被告人供述與辯解;5、搜查筆錄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通過其名下銀行卡接收轉賬、取現(xiàn)等方式予以轉移,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許昌市魏都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陳繼峰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羈押于許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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