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銅陵市義安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義檢刑訴〔2020〕38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407211966********,漢族,小學文化,農(nóng)民,家?。恒~陵市義安區(qū)**鎮(zhèn)**村**組**號。2020年1月23日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致人輕傷)被銅陵市公安局義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經(jīng)銅陵市義安區(qū)檢察院批準逮捕,次日由銅陵市公安局義安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銅陵市公安局義安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在其租用的稻田挖溝不讓被害人夏某甲家運稻的拖拉機從稻田經(jīng)過,雙方遂產(chǎn)生糾紛。后夏某甲家將自家收割的稻子堆放在塘埂上,致王某某家的收割機不能通過,雙方再次糾紛。當日17時許,王某某的妻子陳某某與夏某甲發(fā)生揪扯,送稻回家的王某某聽到陳某某的呼喊聲,即從家中豬籠墻上拿一把尖頭殺豬刀趕到現(xiàn)場,將夏某甲左腰部、左胳膊、右手等部位捅傷。夏某甲之父夏某乙見狀用扁擔將王某某的頭部打傷。經(jīng)銅陵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法醫(yī)鑒定:夏某的傷情為輕傷二級(三處輕傷二級);王某某的傷情為輕微傷。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刀一把;2.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拘留證、逮捕證、人口信息表、到案經(jīng)過等書證;3.證人夏某乙、周某某、王某甲、陳某某、王某乙的證言;4.被害人夏某甲的陳述;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與辯解;6.鑒定意見:銅陵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銅)公(傷)[2020]**號鑒定書;7.?現(xiàn)場勘驗筆錄、現(xiàn)場圖、照片。?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主動到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之規(guī)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銅陵市義安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趙曉英
2020年4月26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羈押于銅陵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量刑建議書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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