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沭陽縣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本案由沭陽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吳某某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已依法訊問了被告人王某某,聽取了被告人王某某及其值班律師鮑瑞、被害人吳某某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12月21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與吳某某在沭陽縣沭城街道綠苑屠宰場因口角發(fā)生糾紛,后被告人王某某拳擊被害人吳某某胸部兩次,致其受傷。經鑒定,吳某某胸部的傷情構成輕傷二級。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主動投案,對其行為作了辯解,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王某某主動賠償被害人吳某某并取得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沭陽縣公安局調取的戶籍證明、出具的發(fā)破案經過等書證;
2.證人劉某某、郭某某證言;
3.被害人吳某某陳述;
4.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辯解;
5.沭陽縣公安局物證鑒定室出具的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意見;
6.沭陽縣公安局制作的現場勘驗檢查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二級,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沭陽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張濤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現取保候審;
2.卷宗材料2冊;
3.委托調查函、認罪認罰具結書和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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