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山陽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山檢一部刑訴〔2020〕151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125251986********,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陜西省商洛市山陽縣,住**街辦**村**組。因涉嫌故意傷害罪,經山陽縣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8月4日被取保候審。
本案由山陽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13時許,山陽縣**鎮(zhèn)**村土地治理工程第**標段工頭王某某與工人肖某某在**村程某某門前工地上發(fā)生言語沖突,王某某持方木將肖某某背部打傷。2020年5月28日經陜西商洛精誠法醫(yī)司法鑒定所對肖某某傷情進行鑒定,肖某某的損傷程度屬輕傷二級。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證明、賠償協(xié)議書、諒解書等書證;證人汪某甲、汪某乙、劉某某等人的證言;受害人肖某某的陳述;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現(xiàn)場勘驗及照片、辨認、提取筆錄等在卷佐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因其案發(fā)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積極賠償對方損失,取得對方諒解,且認罪認罰并具結悔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建議對其判處六個月至8個月有期徒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山陽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胡金喜
檢察官助理:張??璇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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