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成武縣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成檢公訴刑訴〔2018〕29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729231963********,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務工,現(xiàn)住定陶縣**鎮(zhèn)**村**莊**號。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7年7月19日被成武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成武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8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1月6日10時許,被告人王某某在成武縣“圣泉倍進”化工有限公司磅房內因工作問題與該公司經理朱某某發(fā)生爭執(zhí)及廝打。被人拉開后,二人在該公司倉庫內再次發(fā)生爭執(zhí)及廝打,被告人王某某用拳頭將朱某某的左眼部打傷。經鑒定,被害人朱某某之傷為輕傷二級。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戶籍證明等;2.鑒定意見:成武縣公安局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3.證人證言:證人祝某某、李喜運等人的證言;4.被害人陳述:被害人朱某某的陳述;5.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二級,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成武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安二朝
2018年1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定陶縣**鎮(zhèn)**村**莊**號。
2.案卷材料和證據3冊。
3.證人、鑒定人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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