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蓬萊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蓬檢公訴刑訴〔2020〕100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3706811988********,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群眾,無業(yè),戶籍所在地龍口市**街道廟**村**號,住址**。因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蓬萊市公安局取保候審;因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于2020年2月25日經本院決定,于同日被蓬萊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山東省蓬萊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并聽取了被害人意見,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閱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實了案件事實與證據。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2月12日12時許,因與尚某某有債務糾紛,在龍口市**莊附近看見尚某某駕駛的魯******號別克牌GL8型商務車后,便駕駛魯******號紅色海馬SUV跟隨其后,在尚某某車輛停在蓬萊市**鎮(zhèn)**加油站附近時,王某某將其駕駛的車輛斜停在尚某某商務車前,與尚某某所駕駛車輛發(fā)生刮蹭,并下車向尚某某索要債務,在索要債務過程中與尚某某發(fā)生爭執(zhí)并將尚某某隨身攜帶的1部蘋果牌XS手機、1部華為牌Nova3i手機摔毀。經蓬萊市價格認證中心認定,損壞的車輛及兩部手機共價值人民幣652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書證;視聽資料;鑒定意見;被害人尚某某的陳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辯解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認罪認罰,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蓬萊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黎
檢察官助理:宗寶石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原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證據。
3.證人、鑒定人名單。
4.量刑建議書一份。
5.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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