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耿馬傣族佤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耿檢一部刑訴〔2020〕83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335271977********,漢族,文盲,戶籍所在地云南省臨滄市耿馬傣族佤族自治縣,住云南省臨滄市耿馬傣族佤族自治縣**鎮(zhèn)**村委會**組**號,無前科,因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耿馬自治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耿馬自治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云南省耿馬自治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0月30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酒后以妻子胡某某與被害人陳某某關(guān)系曖昧為由,獨自前往陳某某家欲找其理論,后因陳某某不在家,王某某出于報復(fù)目的,用石頭、砧板等打砸陳某某停放在家門口的微型車,后又用鐵鎬、木棒等將陳某某家的住房窗子玻璃、廚房窗子玻璃及廚房內(nèi)的桌子、雞蛋、水壺等物品損毀。經(jīng)耿馬自治縣發(fā)展和改革局價格認證中心認證,被損車輛和物品的市場價格為人民幣16400元。
另,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動到耿馬自治縣公安局勐永派出所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認罪認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1.物證:物證照片;2.書證:接處警登記表、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口證明,到案經(jīng)過等;3.證人證言:證人胡某某、楊某某等四人的證言;4.被害人陳述:被害人陳某某、李某某等三人的陳述;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與辯解;6.鑒定意見:價格認定結(jié)論書;7.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人身檢查筆錄及照片,扣押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現(xiàn)場勘驗筆錄、圖及照片,現(xiàn)場辨認筆錄、圖及照片等;8.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同步錄音錄像視頻光盤4張。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毀壞他人財物,價值共計人民幣16400元,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dāng)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耿馬傣族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鐵朝奎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qū)?,?lián)系電話1880696****。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光盤4張。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5.證據(jù)目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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