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鞏義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鞏檢一部刑訴〔2020〕34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10381*********,漢族,小學肄業(yè),**公司司機,戶籍所在地河南省偃師市,住偃師市**鄉(xiāng)**村**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鞏義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2日經本院批準,次日被鞏義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鞏義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3月12日至2020年3月26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4時許,被告人王某某駕駛豫A****號重型自卸貨車沿鞏義市杜甫路由東向西行駛至鼎泰花苑處時,與坐在機動車道上的被害人胡某某相撞,致胡某某受傷后死亡。經鞏義市公安局物證鑒定室尸檢,推斷胡某某系顱腦損傷合并創(chuàng)傷性休克導致死亡。經鞏義市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王某某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胡某某承擔此事故的次要責任。經鄭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鑒定所檢驗,胡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424.98mg/100ml,王某某血液中未檢出乙醇。
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王某某救助傷者并在現場等待。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戶籍證明、無犯罪記錄證明、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記表、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收條、鞏義市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等書證;2.證人焦某某、胡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4.鄭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鑒定所檢驗報告、鞏義市公安局物證鑒定室尸檢報告;5.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致一人死亡,且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鞏義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張維曉
康永斌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現羈押于鞏義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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