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葛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長檢一部刑訴〔2020〕195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108219**********,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群眾,戶籍所在地河南省長葛市**鄉(xiāng)**村*組,現(xiàn)住址長葛市**路**園小區(qū)*單元**樓*戶。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長葛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許昌市長葛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04時55分許,王某某持C1證駕駛豫K53***號小型轎車沿長社路由西向東行駛至“東轉(zhuǎn)盤”西口附近處時,因涉嫌酒后駕駛機動車,被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經(jīng)呼氣式酒精含量檢測儀當場檢測,檢測結果:174mg/100ml,已達到了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標準。2020年5月20日許昌建安司法鑒定所作出許建司鑒所[2020]毒鑒字第185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結果為:送檢王某某血液樣品中乙醇含量為117.01mg/100ml。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2、證人卜某某證言;3、被告人王某某供述;
4、鑒定意見;5、視聽資料及光盤。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長葛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楊明超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取保于**市**路**園小區(qū)
2.?案卷材料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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