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萬州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渝萬州檢刑訴〔2020〕Z545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22251966********,漢族,小學肄業(yè),務工,出生地重慶市云陽縣,戶籍所在地重慶市云陽縣**鎮(zhèn)**村**組**號,現(xiàn)住湖南省沅江市**鎮(zhèn)**社區(qū)**房**棟。因涉嫌濫伐林木罪,于2019年9月5日被云陽縣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12日被云陽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云陽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濫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因案情復雜,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6月27日至7月1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為牟利,明知重慶市云陽縣水口鎮(zhèn)水口村三組楊家灣的山林已經(jīng)部分被云陽縣水口鎮(zhèn)人民政府征收,仍從村民施某某等人處購買樹木,在未辦理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雇傭工人喬某某、張某某等人,砍伐該地的柏樹、馬尾松等63株。后被民警現(xiàn)場查獲。經(jīng)云陽縣森林資源監(jiān)測中心勘驗,采伐林木活立木的立木材積共計14.5991立方米。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8月30日被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立案決定書、戶籍證明、現(xiàn)場照片、征地紅線圖等書證;
2.證人李某某、喬某某、施某某等的證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云陽縣水口鎮(zhèn)水口村3組涉案砍伐林木勘驗報告;
5.辨認現(xiàn)場、扣押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違反森林法的規(guī)定,濫伐林木,數(shù)量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濫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重慶市萬州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小慧
?檢察官助理???徐??燦?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在住所:被取保候審于湖南省沅江市**鎮(zhèn)**社區(qū)**房**棟***(聯(lián)系電話1329865****)。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三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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