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昌寧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昌檢一部刑訴〔2020〕57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330251974********,漢族,小學文化程度,群眾,務農(nóng),戶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昌寧縣,住昌寧縣**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濫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6日被昌寧縣森林公安局取保候?qū)?,并由昌寧縣公安局執(zhí)行;于2020年4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qū)彛⒂刹龑幙h公安局執(zhí)行。
本案由昌寧縣森林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濫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7年12月下旬,被告人王某某與同村村民朱某某以人民幣10000元購買朱某某家位于昌寧縣**鎮(zhèn)**村的林木(規(guī)格:直徑在20公分以上的華山松和云南松),購買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
2018年3月中旬至2019年10月下旬,王某某在未辦理林木采伐證的情況下,攜帶油鋸、大刀等工具到***山林砍伐購買的華山松46株、云南松20株,加工成長3.8米、2.2米不等的原木7車,由其妻子熊某甲和**村**小組的翁某某幫忙集運、裝車。王某某駕駛云MR****農(nóng)用車將其中2車原木運輸?shù)讲龑幙h**木材加工廠加工成椽子、板子,運回家中建房;其余5車運輸至昌寧縣城,分別出售給**木材加工廠老板楊某某2車、**木材加工廠老板熊某乙1車、**木材加工廠老板查某某1車及一個陌生男子1車,得木材款人民幣5000元。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1月25日15時35分到昌寧縣森林公安局主動投案。
經(jīng)檢驗,涉案的66株林木中華山松46株、云南松20株,立木材積(蓄積)合計29.1203立方米。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2.書證;3.證人證言;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5.勘驗、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違反森林法規(guī),在未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采伐林木,數(shù)量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濫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云南省昌寧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劉祖萍
檢察員:?李?超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徳诩遥?lián)系電話:1591190****);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貳冊;
3.隨案移送清單壹份;?
4.《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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