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保靖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保檢刑事刑訴〔2020〕37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331251988********,土家族,文盲或半文盲,戶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保靖縣,住保靖縣**鎮(zhèn)**村**號,曾因犯搶劫罪于2009年12月30日被貴州省松桃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2013年6月15日減刑釋放;曾因犯盜竊罪于2014年9月29日被保靖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刑期自2014年6月17日至2016年4月16日止);曾因犯盜竊罪于2018年5月28日被龍山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三千元(刑期自2018年1月10日至2019年1月9日止);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保靖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2020年6月4日被保靖縣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湘西州保靖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2020年8月17日被告人在值班律師張夏的見證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某通過爬窗戶的方式進入被害人向某某位于保靖縣**鎮(zhèn)**村的超市,將超市內監(jiān)控視頻的電源線拔掉后,盜竊了3條和天下香煙、3條和氣生財香煙。2019年12月7日凌晨1時許,王某某再次以同樣方式進入超市,并將超市內監(jiān)控視頻的電源線拔掉后,盜竊了6條黃芙蓉王香煙。經保靖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被盜的香煙價值5285.16元。
2020年5月21日,公安機關在被告人王某某位于比耳村的家中將其抓獲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接報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抓獲經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現(xiàn)場指認照片8張、向某某手機APP進貨清單手機截圖、殘疾人證、查詢結果單、詳細信息表、刑事判決書等書證;2、證人李某某、米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害人向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現(xiàn)場勘驗筆錄;6、價格認定結論書和測算說明、司法鑒定意見書。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價值5285.16元,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王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應當從重處罰。案發(fā)后,王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王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南省保靖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石峰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羈押于保靖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兩冊
_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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