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崇檢公訴刑訴〔2020〕18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09221992********,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縣**鎮(zhèn)**村**組**號。2018年10月22日因涉嫌盜竊罪被崇州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彛?018年11月20日被崇州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四川省崇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內(nèi)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guān)補充偵查,偵查機關(guān)于2019年12月6日補查重報。??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為崇州市羊馬鎮(zhèn)恒大銀海湖中南建筑工地內(nèi)的水電工。2018年10月14日19時許,被告人王某某其利用工作的方便,將上述工地內(nèi)施工所用扣件50個盜走,并借用廢品店老板(不知情)電瓶車進行運輸,后以廢品價格每個2元進行變賣;?10月18日18時許、10月20日18時許,王某某通過上述方式再次盜竊扣件分別為60個、75個進行變賣。
10月21日晚上6時許,王某某又以同樣地方式偷盜扣件75個,其將扣件運到廢品店處,談好價格還未來得及將扣件卸下車時,中南建筑工地工作人員發(fā)現(xiàn)涉嫌偷盜扣件的王某某并將其控制住。案發(fā)后,涉案全部扣件260個被依法扣押并發(fā)還給被害單位,被害單位出具諒解書表示諒解。后經(jīng)鑒定涉案被盜扣件價格為4元/個,涉案金額共計104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秘密盜竊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如實供述其罪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的規(guī)定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王勇單處罰金2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黃磊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qū)徳诩摇?/span>
2.隨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證據(jù)3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量刑建議書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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