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三峽壩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鄂宜三檢公訴刑訴〔2020〕56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208301961********,漢族,初中文化,個體經商。出生地江蘇省盱眙縣,戶籍所在地盱眙縣**鎮(zhèn)**村**號,現(xiàn)住湖北省宜昌市三峽果蔬交易中心。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宜昌市公安局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20時許,被告人王某某在宜昌高新區(qū)**型材市場內,將被害單位宜昌**貿易有限公司8張**牌中空塑料建筑模板盜走。
2019年11月3日19時許,被告人王某某在上述市場內,再次將被害單位宜昌**貿易有限公司37張**牌中空塑料建筑模板盜走。同月6日,經被害單位催還,王某某退還8張建筑模板。
經鑒定,被盜建筑模板共計價值人民幣4843元。2019年11月14日14時許,公安民警在宜昌高新區(qū)**型材市場內將被告人王某某抓獲并查獲剩余被盜建筑模板發(fā)還被害單位,被害單位對王某某予以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建筑模板等物證及照片;2.發(fā)貨訂單、對賬單、諒解書等書證;3.證人楊某某的證言;4.被害單位股東文某某的陳述;5.宜昌市價格認定中心價格認定結論書等鑒定意見;6.指認等筆錄及照片;7.現(xiàn)場監(jiān)控視頻等視聽資料;8.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三峽壩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肖海峰
???????????????????????????????????2020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區(qū)三峽果蔬園其家中,電話1303272****。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光盤4張?!?/span>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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