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憑祥市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憑檢刑訴〔2020〕52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713281985********,山東省蒙陰縣人,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住山東省蒙陰縣**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憑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2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同日由憑祥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吳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521281968********,廣西扶綏縣人,壯族,小學文化,農(nóng)民,住廣西扶綏縣**鎮(zhèn)**村**隊**號。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憑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本院以盜竊罪批準逮捕,同日由憑祥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憑祥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王某某、吳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律師、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王某某竄至憑祥市天南路憑祥國際大酒店工地倉庫時發(fā)現(xiàn)倉庫內(nèi)存放著大量螺絲釘、電機、電線電纜、水泵、水管法蘭閘閥等工地材料,其中一部分材料是全新未拆封的,王某某便產(chǎn)生了盜竊的歹念。同年12月5日、12月6日、12月10日,王某某分三次到該酒店工地倉庫實施盜竊,并聯(lián)系被告人吳某某到現(xiàn)場收購被盜物品。期間,王某某向吳某某出售盜竊得來的工地材料從中獲利6350元人民幣,吳某某將部分工地材料轉(zhuǎn)賣給文某某(另案處理),獲利1200元人民幣。
案發(fā)后,公安人員在文某某處查獲吳某某出售的水管法蘭閘閥、水泵、螺絲釘?shù)任锲?;在吳某某住處查獲電機、全新未使用的電纜電線等物品。經(jīng)憑祥市價格認證中心認證,查獲的被盜工地材料價值共計26026元人民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物證,書證,被害人陳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視聽資料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吳某某明知王某某盜竊,仍一同前往盜竊現(xiàn)場拉運并收購被盜財物,二被告人的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吳某某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憑祥市人民法院
檢 察 員: 盧天梅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吳某某現(xiàn)羈押于憑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貳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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