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欽州市欽南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欽南檢刑訴〔2020〕447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4507021995********,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欽州市欽南區(qū),住欽南區(qū)**鎮(zhèn)**村**號。2020年10月13日,因涉嫌盜竊被欽州市公安局欽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欽州市公安局欽南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欽州市公安局欽南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以及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晚,王某某獨自一人到欽州市欽南區(qū)**廣場游玩,其乘商場電梯上到五樓時,看見**KTV門前貼有新冠肺炎疫情暫停營業(yè)的公告后,趁四周無人注意到了**KTV后門將卷閘門撬開,進去將香煙、飲料、酒等用紙箱裝好后盜走。經鑒定**KTV被盜物品:紅茶1聽、旺仔牛奶12聽、真龍海韻牌香煙15包、中華牌(硬)香煙17包、玉溪牌(軟)香煙16包、芙蓉王牌(硬)香煙5包、15年單麥芽蘇格蘭威士忌1瓶、12年單一純麥芽蘇格蘭威士忌1瓶、總裁精選單一麥芽蘇格蘭威士忌1瓶,認定價格合計7144.37元人民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書證;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筆錄;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欽州市欽南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瓊欽
檢察官助理:雷清霞
2020年12月28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現在羈押在欽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1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和《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4.《量刑建議》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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