慶云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慶檢部一刑訴〔2020〕91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1311221970********,漢族,文盲,務工,戶籍地河北省衡水市武邑縣**鄉(xiāng)**村,現(xiàn)住山東省慶云縣**路街道辦事處**村。因犯盜竊罪,于1992年4月被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盜竊罪,于1995年5月被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因犯強奸罪,于2001年12月被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因犯盜竊罪,于2015年7月29日被河北省景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2016年11月19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2月10日被慶云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山東省慶云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現(xiàn)羈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山東省慶云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1.2018年7月27日18時許,被告人王某某步行至慶云縣**鎮(zhèn)**村高某某家中,采用砸鎖入室方式,盜竊被害人高某某放于家中東屋木板柜內的糧票117張。經鑒定,被砸門鎖價值為20.5元;之后被告人王某某步行至慶云縣**鎮(zhèn)**村王某甲家(與高某某家相鄰)中,采用砸窗入室方式,未盜得財物,盜竊未遂。經鑒定,被砸玻璃價值為1.2元。
2.2019年5月18日23時許,被告人王某某步行至慶云縣新華路寶藝服裝城對面,用石頭將被害人劉某某福特銳界越野車(車牌號魯ND****)副駕駛玻璃、門把手砸壞,盜竊車內金鑲玉小佛一個,價值480.6元。被砸車玻璃、門把手經鑒定價值共計456.63元。
3.2019年10月3日晚,被告人王某某騎電動車至慶云縣**小區(qū)**號樓**單元樓下,拉開被害人何某某未鎖門的福田貨車(車牌號魯NP****)車門,盜竊放于主副駕駛中間儲物盒內現(xiàn)金30?元。
4.2020年1月24日22時許,被告人王某某步行至慶云縣新興路**饅頭房,爬墻進入二樓室內,盜竊被害人周某某二樓臥室床上2000元現(xiàn)金、一樓靠南墻錢箱子內1350元現(xiàn)金及錢箱子旁邊蘋果手機一部,經鑒定價值780元,涉案價值4130元。
綜上,被告人王某某盜竊作案4起,盜竊總價值4640.6元,以破壞手段造成損失478.33元。
另查明,2019年2月9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偵查機關抓獲到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戶籍證明、到案經過等書證;2.被害人周某某等人陳述;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德州市價格事務所出具價格評估書的鑒定意見;5.現(xiàn)場勘驗筆錄等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無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如不翻供,應認定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在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屬于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具有多次盜竊前科,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采用破壞性手段盜竊公私財物,酌情從重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慶云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高麗艷
檢察官助理?張??浩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羈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偵查卷宗2冊。
3.證人(鑒定人)名單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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