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次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榆檢刑審刑訴〔2020〕245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漢族,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1403031986********,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山西省陽泉市礦區(qū),住太原市許西社區(qū)**街**。2015年6月29日因犯詐騙罪被晉中市榆次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2017年6月15日因犯詐騙罪被晉中市榆次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2019年12月12日因涉嫌盜竊罪,被晉中市公安局高校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經(jīng)本院批準,被該局依法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晉中市公安局高校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8年3月以來,被告人王某某多次深夜翻窗潛入山西醫(yī)科大學篤行樓A、B座、慎思樓A、B座教室,盜竊大學生放置在教室的筆記本電腦等貴重電子產(chǎn)品。
1、2019年6月12日凌晨,王某某潛入山西醫(yī)科大學慎思樓B座305教室,盜竊學生牛某某放置在教室的華碩筆記本電腦一臺。后王某某以500元價格將該贓物售賣給太原大南門二手電子產(chǎn)品回收商,所得贓款已揮霍;
2、2019年9月26日凌晨,王某某潛入山西醫(yī)科大學慎思樓B座305教室,竊得學生陳某某放置在教室的聯(lián)想310S筆記本電腦一臺(經(jīng)鑒定該電腦價值2800元)。后王某某以1500元將該贓物售賣給山西大學學生胡某某,現(xiàn)贓物已追回;
3、2019年10月31日凌晨,王某某潛入山西醫(yī)科大學慎思樓B座102教室,竊得學生曹某放置在教室的華為榮耀銳龍筆記本電腦一臺(經(jīng)鑒定價值3200元)?,F(xiàn)贓物已追回;
4、另查明,王某某在2018年4月至2019年12月初時間段內(nèi),多次前往山西醫(yī)科大學慎思樓、篤行樓實施盜竊,盜竊所得贓物除售賣及寄存在楊某某處外,均被其藏匿于出租屋內(nèi)。民警在其居住的出租屋內(nèi),查獲筆記本電腦、平板電腦、電子閱讀器手機、耳機等被盜電子產(chǎn)品,同時從證人楊某某、段某某、胡某某(三人均為在校大學生)處追回被告人王某某待售或已售電子產(chǎn)品并送往晉中市價格認定中心進行價格認定。經(jīng)晉中市價格認定中心認定,被告人王某某盜竊的聯(lián)想小新潮7000筆記本電腦價值3150元;盜竊的VIVO Y67A手機價值200元;盜竊的Kindle電子書閱讀器價值100元(售賣給段某某);盜竊的卡西歐5338手表價值100元;盜竊的拍立得相機價值200元;盜竊的TWS雙耳藍牙耳機P10價值40元;盜竊的TWS無線藍牙耳機P10尊享版價值70元;盜竊的無品牌耳機價值10元;盜竊的QCY藍牙耳機價值40元;盜竊的Ipad Air(MD788CH/A)價值1000元;盜竊的Ipad(A1566)價值1100元;盜竊的蘇格拉寧耳機價值150元。被告人王某某盜竊的電子產(chǎn)品共計價值12160元(不含受害人牛某某被盜華碩筆記本電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1、物證;2、書證;3、證人證言;4、被害人陳述;5、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6、鑒定意見;7、辨認、搜查筆錄。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榆次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王旭錕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羈押于晉中市昔陽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貳冊,光盤壹張;
3.??換押證壹份;
4.?《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壹份;
5.??量刑建議書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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