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張家口市萬全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萬檢一部刑訴〔2020〕91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07231987********,漢族,小學文化,群眾,務工,戶籍所在地:河北省張家口市康??h**鎮(zhèn)**村**號,現(xiàn)住址:張家口市橋西區(qū)**小區(qū)**號樓**單元**室。2020年4月30日因涉嫌盜竊罪,被張家口市公安局萬全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3日因涉嫌盜竊罪,被本院批準逮捕,現(xiàn)羈押于張家口市看守所。
本案由河北省張家口市公安局萬全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分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12時30分許,被告人王某某到被害人劉某某家中索要其平板電腦充電器,后趁劉某某之子不備,將劉某某家中一個存錢罐盜竊,內有人民幣共計4195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存錢罐照片、微信轉賬記錄、銀行卡流水明細、戶籍證明信、抓獲經過、辦案說明等書證;
2.?證人證言:證人賈某某、張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劉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5.?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指認筆錄、辨認筆錄、現(xiàn)場勘驗筆錄、現(xiàn)場圖、現(xiàn)場照片;
6.?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訊問光盤一張、證據(jù)光盤一張。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被告人王某某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張家口市萬全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李曉虹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羈押于張家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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