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化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隆檢一部刑訴〔2020〕13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26281966********,漢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縣,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縣藍旗鎮(zhèn)**村**號,因涉嫌盜竊罪,經(jīng)隆化縣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1月21日被隆化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盜竊罪,經(jīng)隆化縣人民檢察院批準,于同年2月3日被隆化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隆化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同年5月4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1月18日13時許,被告人王某某進入隆化縣千潤超市閑逛時,發(fā)現(xiàn)被害人陳某某手機裝在衣服兜內露出半截,王某某隨即萌生竊取手機的想法,然后其一直在超市內尾隨被害人陳某某,并趁陳某某不注意時將陳某某衣兜內手機竊走,而后王某某將竊取的手機藏匿于家中。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被害人陳某某的陳述;搜查筆錄;視聽資料;扣押物品清單、照片;價格認定結論書;到案經(jīng)過;辦案說明;發(fā)還清單;戶籍證明信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以秘密竊取的方式,在公共場所進行扒竊,竊取他人手機一部,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并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請依法判處。
此致
隆化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胡朝旺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羈押于隆化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一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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