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瑞麗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瑞檢一部刑訴〔2020〕246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311021984********,漢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黑龍江省黑河市愛輝區(qū)**街**委**組116戶。2015年6月5日被山西省晉中市榆次區(qū)人民法院以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2016年2月3日刑滿釋放;2020年3月7日因涉嫌盜竊罪,被瑞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9日經本院批準被依法逮捕?,F(xiàn)羈押于瑞麗市看守所。
本案由瑞麗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7日上午5時許,被告人王某某與其同伙(未抓獲)將被害人王某乙停放在瑞麗市團結路1號門口人行道上的一輛紅色保時馬牌電動車盜走。同日5時50分許,瑞麗市公安局民警巡邏至瑞麗市**路**路交叉路口路邊時將王某某抓獲,同時查獲被盜電動車。經鑒定,被盜電動車價值人民幣245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物證;書證;被告人供述及辯解;被害人陳述;現(xiàn)場辨認筆錄;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曾經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系累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之規(guī)定,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瑞麗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馬珊
檢察官助理:李治穎
書記員:明信良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羈押于瑞麗市看守所。
2.卷宗2冊,光盤5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量刑建議書》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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