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開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津南檢一部刑訴〔2020〕464號
被告人王某某,女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201041984********,漢族,高中,無業(yè),戶籍地:天津市南開區(qū)**路**號**號,現(xiàn)住地:天津市南開區(qū)**里**。2017年6月29日,因吸食毒品被天津公安紅橋分局處以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7月3日,因涉嫌盜竊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開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6日,天津市公安局南開分局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qū)彙,F(xiàn)其在居住地候?qū)彙?/span>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開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6月26日9時許,被告人王某某至天津市南開區(qū)海光寺環(huán)球置地廣場一層711便利店內(nèi),竊取該店在售的牛肉蔬菜三明治一個、香辣雞腿漢堡一個。
2019年6月26日18時許,被告人王某某再至天津市南開區(qū)海光寺環(huán)球置地廣場一層711便利店內(nèi),竊取該店在售的牛肉蔬菜三明治一個、香辣雞腿漢堡一個。
2019年6月27日8時30分許,被告人王某某又至天津市南開區(qū)海光寺環(huán)球置地廣場一層711便利店內(nèi),盜竊該店在售的牛肉蔬菜三明治一個、香辣雞腿漢堡一個。
2019年7月3日10點30分許,被告人王某某至天津市南開區(qū)海光寺環(huán)球置地廣場一層711便利店內(nèi),盜竊該店在售的草莓奶油乳酪盒子蛋糕一個、燒烤風味炸雞卷餅一個、美式香腸熱狗一個、炸豬排咖喱飯便當一個。后被告人王某某在離開便利店時被店員季某某攔住,因協(xié)商賠償不成,被告人王某某主動報警,其被民警傳喚至萬興派出所。
2019年12月31日,經(jīng)天津市南開區(qū)價格認證中心價格認定,被盜食品價格合計為86.16元。
2019年7月9日,被告人家屬向本案被害人作出賠償并取得被害人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物證:案件來源及抓獲經(jīng)過、證據(jù)保全決定書等
2.現(xiàn)場勘驗、搜查筆錄;
3.證人證言:證人季某某證言;
4.被害人陳述:被害人孟某某陳述;
5.鑒定意見:天津市南開區(qū)價格認證中心價格認定結(jié)論書;
6.視聽資料:案發(fā)現(xiàn)場視頻監(jiān)控;
7.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被告人王某某陳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竊取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天津市南開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白梅
檢察官助理:廖林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在居住地取保候?qū)彙?/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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