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淄博市張店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張檢一部刑訴〔2020〕109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漢族,大專文化程度,山東**藥業(yè)有限公司職工,戶籍所在地及現住址均為山東省淄博市臨淄區(qū)**街道**村**號。因犯盜竊罪,于2019年6月3日被淄博市張店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緩刑考驗期至2019年10月13日;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張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經本院批準,被淄博市公安局張店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山東省淄博市公安局張店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一次,延長審查其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1.2019年10月14日12時許,被告人王某某攜帶手提包到淄博市張店區(qū)**負一層超市,盜竊帝王蟹、面包蟹等物品一宗。經鑒定被盜物品價值1541.99元。。
2.2019年10月14日13時許,被告人王某某攜帶手提
包到淄博市張店區(qū)**路**超市,盜竊零食等物品一宗。經鑒定被盜物品價值401.1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盜竊物品一宗;2.書證:刑事判決書復印件、人口信息等;3.證人證言:證人翟某某、呂某某的證言;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5.鑒定意見:淄博市張店區(qū)價格認證中心價值認定結論書。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盧俊博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某六個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淄博市張店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黃瑞峰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現羈押于淄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1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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