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漢市新洲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武新檢刑訴〔2020〕585號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01241982********,漢族,小學文化,無職業(yè),現(xiàn)住武漢市新洲區(qū)**街**村**組**號。2018年10月13日,因實施盜竊行為被武漢市公安局新洲區(qū)分局處以行政拘留8日。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9月19日被武漢市公安局新洲區(qū)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7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武漢市公安局新洲區(qū)分局執(zhí)行。
本案由武漢市公安局新洲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至9月間,被告人王某某在位于武漢市新洲區(qū)**街**街**號的**商店內實施了4起盜竊行為,具體分述如下:
1、2020年4月25日11時許,被告人王某某佯裝在武漢市新洲區(qū)**街**街**內閑逛,趁服務員不備之機,將店內在售的一件白色女士襯衣盜走并裝進自己的手提袋內,后迅速逃離現(xiàn)場。經(jīng)物價部門鑒定,被盜衣物價值人民幣149元。
2、2020年7月14日15時許,被告人王某某佯裝在武漢市新洲區(qū)**街**街**內閑逛,趁服務員不備之機,將店內在售的一件男裝短袖T恤盜走并裝進自己的手提袋內,在被店內員工發(fā)現(xiàn)制止后,趁店員調取錄像時擇機逃走。經(jīng)物價部門鑒定,被盜衣物價值人民幣79元。
3、2020年9月16日上午10時許,被告人王某某佯裝在武漢市新洲區(qū)**街**街**內閑逛,趁服務員不備之機,將店內在售的一雙女士短靴、一瓶女士香水、一條925銀白色項鏈和兩個鑰匙扣盜走并裝進自己的手提袋內,后迅速逃離現(xiàn)場。經(jīng)物價部門鑒定,被盜商品共價值人民幣393元。
4、2020年9月19日上午10時40分許,被告人王某某佯裝在武漢市新洲區(qū)**街**街**內閑逛,趁服務員不備之機,將店內在售的一件白色女士外套、一件白色女士背心和一只玻璃杯盜走并裝進自己的手提袋內,被店內服務員當場發(fā)現(xiàn)后報警,隨即被抓獲到案。經(jīng)物價部門鑒定,被盜商品共價值人民幣317元。
2020年10月6日,被告人王某某對被盜商店的經(jīng)濟損失進行了賠償,并取得了該商店的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受案登記表、抓獲經(jīng)過、相關照片、扣押材料、情況說明、諒解書、前科材料、指認照片、戶籍信息等書證;2.證人王某甲、吳某甲的證言;3.武漢市新洲區(qū)物價成本監(jiān)審價格認定局物價鑒定意見書;4.辨認筆錄;5.視聽資料;6.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對經(jīng)營中的商戶實施盜竊行為,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武漢市新洲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胡?曉?霞 檢察官助理:吳凌星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羈押在武漢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量刑建議書2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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