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丘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安檢一部刑訴〔2020〕226號
被告人徐某甲,男,2001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3707842001********,漢族,初中文化,山東省安丘市人,住安丘市**鎮(zhèn)**村。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安丘市公安局決定并執(zhí)行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經安丘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日由安丘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2001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3707842001********,漢族,中專文化,山東省安丘市人,住安丘市**公寓**號樓**單元**室。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安丘市公安局決定并執(zhí)行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經安丘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日由安丘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安丘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徐某甲、王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復雜,經本院檢察長批準,于2020年2月17日依法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半個月。因證據(jù)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2日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同年4月2日補充偵查完畢。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1時許,在安丘市**路**路上,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徐某甲、趙某甲、趙某乙、趙某丙(該三人另案處理)與徐某乙、曹某某、李某某產生口角沖突,后被告人徐某甲、被告人王某某與趙某甲、趙某乙、趙某丙五人使用拳腳棍棒多次對徐某乙實施毆打,致徐某乙受傷。經鑒定,徐某乙頭部傷情構成重傷二級。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1、書證:抓獲經過、戶籍證明等;2、鑒定意見: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3、視聽資料;4、勘驗筆錄;5、被害人陳述:被害人徐某乙的陳述;6、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徐某甲、王某某的供述和辯解;7、證人李某某等人的證言。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徐某甲、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甲、王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構成重傷二級,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二被告人均系自首,同時適用《刑法》第六十七條之規(guī)定。建議判處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懲處。
此致
安丘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朱慧穎
2020年4月23日
附:
1.二被告人均羈押于安丘市看守所
2.卷宗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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