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唐南檢一部刑訴〔2020〕101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2208821980********,漢族,大學文化程度,群眾,戶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寧江區(qū)**街**委,現(xiàn)住吉林省松原市寧江區(qū)**居**棟**單元**號,原唐山**餐飲有限公司唐山**店店長。因涉嫌職務侵占罪,2019年8月15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取保候審;2020年8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河北省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職務侵占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及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在唐山**餐飲有限公司唐山**店任店長,利用職務便利,跟北京**網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簽訂服務協(xié)議,收取**網預付餐飲款20萬元,打給自己名下交通銀行卡內,收到款后王某某沒有將這20萬上交公司,期間39990元返給了**網,剩余160010元被王某某侵占用于個人日?;ㄤN。案發(fā)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動退賠給被害人8萬元,被害人表示不再追究王某某的法律責任,并對其表示諒解。
另查明,2019年8月12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動到松原市公安局寧江二分局鐵西派出所投案,并如實供述了犯罪過程。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案件來源?、抓獲及到案經過、銀行流水、**樓與王某某的勞動合同、諒解協(xié)議等書證;
2.證人楊某某、劉某某、蔡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害人代表李某某的證言;??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錄音及說明、戶籍信息等材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于2020年8月28日在本院自愿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身為店長,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職務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成立自首;被告人王某某已跟被害人達成和解,且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九十條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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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王志凱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居住地
2.偵查卷宗三冊和光盤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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