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烏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義檢刑訴〔2020〕4021號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30221972********,漢族,小學文化,家住河南省淮濱縣**鄉(xiāng)**村**組。因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義烏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20年5月14日由義烏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義烏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1、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王某某與被害人陳某某在微信群中認識后互相添加為微信好友。2017年至2018年期間,被告人王某某使用假名“白某某”,冒充單身女性,與被害人陳某某以談男女朋友為名,編造奶奶去世需要安葬費、爺爺去世等理由,騙取被害人陳某某共計人民幣2萬余元。
2、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王某某與被害人石某某在微信群中認識后互相添加為微信好友。2018年至2020年期間,被告人王某某使用假名“白某某”,冒充單身女性,與在浙江省義烏市的被害人石某某以談男女朋友為名,編造家人生病住院、奶奶去世需要安葬費等理由,騙取被害人石某某共計人民幣6.6萬余元。
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機關傳喚到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微信轉(zhuǎn)賬記錄,銀行轉(zhuǎn)賬記錄;
2、證人張某某的證言,情況說明,到案經(jīng)過;
3、被害人陳某某、石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5、搜查筆錄,提取筆錄及照片,電子證據(jù)檢查筆錄;
6、電子證據(jù)檢查數(shù)據(jù)U盤。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義烏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劉晶
(院?。?/span>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羈押于義烏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三冊(電子卷宗);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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