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競秀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保競檢一部刑訴〔2020〕547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1306361993********,漢族,中專文化,群眾,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順平縣***鎮(zhèn)**村**隊**號,住保定市順平縣**鎮(zhèn)**村**隊**號。2020年9月13日因涉嫌詐騙罪保定市公安局競秀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7日因涉嫌詐騙罪,經(jīng)本院批準,由保定市公安局競秀區(qū)分局執(zhí)行逮捕,現(xiàn)在押。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競秀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通過微信冒充派出所副所長和孫某某聊天,聲稱能夠保釋其涉嫌犯罪的男朋友王某甲,以此為由騙取孫某某人民幣145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證人孫某某、王某甲等證言、微信聊天記錄、轉賬記錄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6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保定市競秀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劉雯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羈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冊,證據(jù)目錄一份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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