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永清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19年10月28日補查重報。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10月,被告人王某某與張某某通過微信互相加為好友。2019年2-3月份,被告人王某某隱瞞真實姓名,編造向老板索要工資急需路費、在北京打人向派出所交罰款、托人送禮等理由多次騙取張某某錢財,共計121683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2被害人陳述:被害人張某某的陳述;
3證人證言:證人石某某等人的證言;
4書證;
5電子數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河北省永清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張建斌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現羈押于永清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兩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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