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任檢一部刑訴〔2020〕440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707211956********,漢族,高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山東省濰坊市青州市,捕前住青州市**村。因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4月2日被任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7日經本院批準被任丘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內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2020年8月7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2020年9月7日重報。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5月份,被告人王某某虛構在西藏開采金礦的事實,隱瞞其真實身份,與被害人李某某簽署采礦協(xié)議,騙取被害人李某某1100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公安機關受案登記、抓獲經過、西藏砂金礦合作協(xié)議復印件、收款收據、網上銀行電子回單、扣押發(fā)還物品清單等;2、證人證言:證人唐某某、牧某某、管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害人陳述:李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供述與辯解;王某某供述與辯解;5、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虛構在西藏開采金礦的事實,隱瞞其真實身份,騙取被害人李某某1100萬元,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唐建新
????????????????????????????檢察官助理:韓梟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
1.被告人現在羈押于任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你的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表示必填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