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慶陽市西峰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西檢一部刑訴〔2020〕54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228011966********,漢族,小學文化程度,農民,戶籍所在地甘肅省慶陽市西峰區(qū),住甘肅省慶陽市西峰區(qū)**鄉(xiāng)**村**隊**號。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9月6日被甘肅省慶陽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同年11月1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甘肅省慶陽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11月份,被害人李某某兒子因病去世,兒媳離家到外務工,留下三個孫女無人照看,其妻子劉某甲因此患心臟病,為治病前后花費16萬元。李某某經濟困難,想到被告人王某某(系其表弟)的親戚在慶陽市民政局工作,遂找到王某某,想通過這層關系在民政局將妻子劉會蘭治病的花費予以解決,并對其家庭進行救助。王某某答應后便以此為由,先后騙取李某某2.19萬元,所騙現(xiàn)金均已揮霍。
1、2018年11月24日,被告人王某某以找人辦事需要請客吃飯、送煙為由,騙取李某某4000元。
2、2018年11月30日,被告人王某某以找民政局,為被害人李某某投資農機,需要疏通關系為由騙取李某某7000元。
3、2018年12月1日,被告人王某某以給李某某和劉某甲辦理殘疾證為由騙取李某某1300元。
4、2018年12月4日,被告人王某某以給李某某投資農用車為由騙取李某某3000元。
5、2018年12月7日,被告人王某某以事情已辦好,需要答謝其為由,騙取李某某3000元。
6、2018年12月10日,被告人王某某以給李某某投資42只羊,需要給農牧局人回扣為由,騙去李某某36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受案登記表、借條等書證;
2.證人劉某乙等人的證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勘驗、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對事實和證據均無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甘肅省慶陽市西峰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王剛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羈押于西峰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貳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壹份。
4.量刑建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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