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洮北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白洮檢第一檢察部刑訴〔2020〕327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編號:2208021993********,蒙古族,小學文化,白城**工人,戶籍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區(qū),現住**區(qū)**號樓**單元**。曾因吸毒,2019年5月被白城市洮北區(qū)金祥派出所行政處罰;因吸毒,2019年9月被洮南市富文派出所行政處罰。因涉嫌販賣毒品罪,2020年6月24日被白城市公安局經濟開發(fā)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販賣毒品罪,經本院批準,2020年7月6日由白城市公安局經濟開發(fā)區(qū)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經濟開發(fā)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20時許,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與陳某某在白城市中心醫(yī)院院內將0.48克冰毒(帶皮)販賣給吸毒人員盧某某,盧某某支付陳某某毒資1000元人民幣,陳某某將1000元錢轉給王某某。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
2證人證言;
3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供述和辯解;
4鑒定意見;
5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違反國家毒品管理規(guī)定,販賣冰毒0.4克,獲利1000元,其行為已經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白城市洮北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苑鵬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現羈押于洮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1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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