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蘭州市城關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城檢公訴刑訴〔2018〕260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6201221992********,漢族,高中文化程度,戶籍地蘭州市城關區(qū)**號。2017年12月29日因涉嫌販賣毒品罪經本院批準逮捕,2018年1月4日被蘭州市公安局城關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甘肅省蘭州市公安局城關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嫌販賣毒品罪,于2018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2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9月20日18時40分許,被告人王某某在蘭州市城關區(qū)**街“居茗雅閣”向出售毒品0.15克后被公安人員抓獲,當場從藏某某處查獲海洛因0.15克、從王某某處查獲海洛因0.16克。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海洛因;2.書證:抓獲經過、扣押清單、稱重、取樣筆錄、通話記錄、微信聊天記錄;3.證人證言:4.被告人的供述;5.鑒定意見;6.辨認、指認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向他人販賣毒品,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四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甘肅省蘭州市城關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劉蓉、張麗
?????????????????????????????2018年2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現押蘭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三冊、起訴書八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