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涪陵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渝涪檢刑訴〔2020〕845號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某,綽號黑娃,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001021984********,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住重慶市涪陵區(qū)廣場路**號**單元**室。因犯盜竊罪,2005年10月19日被重慶市涪陵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2009年6月17日刑滿釋放。因吸食毒品,2010年5月2日被重慶市涪陵區(qū)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吸食毒品,2016年6月23月被貴州省貴陽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販賣毒品罪,2020年6月12日被重慶市涪陵區(qū)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被重慶市涪陵區(qū)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重慶市涪陵區(qū)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至4日,被告人王某某二次向吸毒人員舒某某販賣毒品,共獲毒資1140元。具體事實如下:
1.2020年6月1日下午14時許,被告人王某某接到吸毒人員舒某某需要購買700元毒品的電話,并微信收取毒資720元。當日下午16時許,王某某將一小包甲基苯丙胺(冰毒)和2顆甲基苯丙胺片劑(俗稱“麻古”)送到重慶市涪陵區(qū)**小區(qū)**棟**單元**號舒某某的家中,舒某某接過毒品稱冰毒的量不夠700元,王某某稱晚點再補點過來。當晚24時許王某某又將一小包甲基苯丙胺(冰毒)送到舒某某家中。
2.2020年6月4日22時許,被告人王某某接到吸毒人員舒某某需要購買400元毒品電話,并微信收取毒資420元。王某某遂將一小包甲基苯丙胺(冰毒)和2顆甲基苯丙胺片劑(俗稱“麻古”)送到重慶市涪陵區(qū)**小區(qū)**棟**單元**號舒某某的家中,王某某敲開門發(fā)現異常后即轉身逃跑,后被公安機關抓獲,公安機關在舒某某樓下附近的花臺中找到王某某逃跑途中丟棄的冰毒疑似物和麻古疑似物以及蘋果手機一部。
經當面稱重,被告人王某某丟棄的冰毒疑似物凈重0.35克,麻古疑似物凈重0.2克。
2020年6月12日,經重慶市公安局物證鑒定中心檢驗,被告人王某某丟棄的毒品疑似物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并自愿認罪認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信息、抓獲經過、微信交易截圖等書證;
2.證人舒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渝公鑒(毒品)[2020]1499號檢驗報告;
5.現場提取、稱重、辨認等筆錄;
6.同步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販賣,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王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綜上,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重慶市涪陵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覃??儉
檢察官助理?袁紅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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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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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現羈押于重慶市涪陵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3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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