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長壽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渝長檢二部刑訴〔2020〕Z278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002211996********,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業(yè),戶籍所在地重慶市長壽區(qū)**鎮(zhèn)**村**組**號,現(xiàn)住重慶市長壽區(qū)**鎮(zhèn)**路附**號**號。2020年3月11日因吸食毒品被重慶市長壽區(qū)公安局罰款五百元。因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重慶市長壽區(qū)公安局取保候?qū)彛?月28日經(jīng)本院決定批準逮捕,次日被重慶市長壽區(qū)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重慶市長壽區(qū)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并告知了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3月10日12時許,被告人王某某接到孔某某求購毒品的電話后,同意向其出售毒品并約定交易地點。隨后,王某某在重慶市長壽區(qū)云臺汽車站附近以300元價格將重0.21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一小袋、總重0.19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劑(俗稱“麻古”)兩顆賣給孔某某,交易完成后王某某、孔某某均被公安民警當場抓獲,民警從王某某身上查獲其聯(lián)系交易毒品所使用的SUGAR牌手機一部和300元現(xiàn)金,從孔某某身上查獲華為牌手機一部以及涉案毒品。
被告人王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通話記錄、稱量筆錄、提取筆錄、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書證;
2.證人孔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毒品檢驗報告;
5.辨認筆錄、檢查筆錄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證據(jù)之間能夠相互印證,且與本案具有關聯(lián)性,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販賣甲基苯丙胺類毒品0.4克,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王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王某某有吸毒劣跡,可以酌情從重處罰。綜上,建議對被告人王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重慶市長壽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焦姣
檢察官助理?王敏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押于重慶市長壽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三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5.被扣押的涉案毒品已在送檢時委托鑒定中心銷毀,被扣押的手機在長壽區(qū)公安局處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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