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yún)^(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麒檢刑訴〔2019〕577號
被告人王**,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03021988********,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yún)^(qū),住三寶街道***村委會**村。未受過刑事處罰。因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經(jīng)曲靖市麒麟?yún)^(qū)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日被麒麟分局執(zhí)行逮捕,現(xiàn)羈押于麒麟?yún)^(qū)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于2019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6月6日21時許,張**聯(lián)系犯罪嫌疑人王**,向王**購買200元的毒品“小馬”,雙方約定在麒麟?yún)^(qū)益寧街道**路邊交易。后王**至現(xiàn)場準備交易即被查獲,民警當場從王**身上查獲毒品可疑物“小馬”29顆。以上29顆“小馬”經(jīng)稱量凈重2.7克。經(jīng)鑒定,送檢樣本中均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戶籍證明、抓獲經(jīng)過、檢查筆錄、提取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稱量筆錄、取樣筆錄、辨認筆錄、現(xiàn)場指認筆錄、現(xiàn)場檢測報告、通話清單、認罪認罰具結書等;2.被告人供述就辯解:被告人王**的供述及辯解;3.證人證言:證人張**的證言;4.鑒定意見:(曲)公(司)鑒(理)字(2019)439號;5.視聽資料:附卷光盤。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販賣毒品,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四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被告人王**的犯罪行為還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系犯罪未遂。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
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yún)^(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胡道嚴
(院?。?/span>
2019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現(xiàn)羈押于麒麟?yún)^(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貳冊、光盤壹張。
3.量刑建議書、換押證。
4.《認罪認罰具結書》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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