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121271967********,漢族,初中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陜西省渭南市大荔縣**鎮(zhèn)**村**組,住**鎮(zhèn)**村**組。2012年至案發(fā)任**鎮(zhèn)**村**主任。2018年**月**日被大荔縣檢察院決定拘留,同年**月**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大荔縣監(jiān)察委員會偵查終結,于2018年**月**日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貪污罪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的權利和義務,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經審查查明:
2015年至2016年,被告人王某某在擔任**鎮(zhèn)**村**主任期間,在協助鎮(zhèn)政府從事**改造工作中,利用職務之便,以12戶群眾名義套取國家**補助款。**補助款下撥后,王某某指使村委會委員李某某、**組組長王某某、**組村民李某某、**組組長王某某分別向12戶群眾索要**補助款共計80000元。其中給李某某等四人跑路費11500元,村務開支27080元,用于個人工隊支付工資30000元,個人日常生活使用1142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等證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在**鎮(zhèn)政府從事公務活動中,利用職務之便,貪污國家特定款物、危房補助款,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大荔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劉利俠
2018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現羈押于大荔縣看守所。
2、隨案移送案卷材料五冊,光盤一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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