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鹽城市亭湖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亭檢刑四刑訴〔2020〕42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09021987********,漢族,中專文化,木工,戶籍所在地鹽城市亭湖區(qū)**鎮(zhèn)**村**組**號,住鹽城市亭湖區(qū)**小區(qū)**幢**室。被告人王某某曾因賭博,于2020年2月29日被鹽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治安拘留13天并處罰款人民幣3000元,收繳賭資13000元、違法所得4300元。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賭博罪,于2020年2月29日被鹽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取保候審,同年6月23日經本院批準逮捕,同月25日由該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鹽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賭博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2月份,被告人王某某為營利,聚集多人在鹽城市亭湖區(qū)**小區(qū)**幢**室,以“撲克牌斗?!钡姆绞劫€博3場,賭資計人民幣17萬元,抽頭漁利計人民幣4300元。具體情況如下:
1.2019年2月12日,被告人王某某在鹽城市亭湖區(qū)**小區(qū)**幢**室,聚集楊某某、孫某甲、吳某某、孫某乙等人,以“撲克牌斗牛”的方式賭博,賭資計人民幣35700元,被告人王某某抽頭漁利計人民幣1000元。
2.2019年2月13日,被告人王某某在鹽城市亭湖區(qū)**小區(qū)**幢**室,聚集楊某某、孫某甲、吳某某、孫某乙、張某某、劉某某等人以“撲克牌斗?!钡姆绞劫€博,賭資計人民幣27700元,被告人王某某抽頭漁利計人民幣1000元。
3.2019年2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在鹽城市亭湖區(qū)**小區(qū)**幢**室,聚集楊某某、孫某甲、吳某某、孫某乙、張某某、劉某某等人以“撲克牌斗牛”的方式賭博,賭資計人民幣106600元,被告人王某某抽頭漁利計人民幣2300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王某某經公安人員電話通知到案,歸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鹽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制作的歸案經過、被告人戶籍證明等書證;
2.證人楊某某、孫某甲、吳某某、孫某乙、張某某、劉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鹽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制作的辨認筆錄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賭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案發(fā)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鹽城市亭湖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長:樊??杉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現羈押在鹽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量刑建議書》1份。
5.《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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