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京市江寧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寧江檢未刑訴〔2020〕24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3213241987********,漢族,初中文化,**快遞公司員工,出生地江蘇省泗洪縣,住南京市江寧區(qū)**街道**家園**棟**室(戶籍所在地:江蘇省泗洪縣**鎮(zhèn)**社區(qū)居民委員會**組**號)。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4月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寧分局取保候審,同年9月25日經(jīng)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寧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有權獲得法律幫助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聽取意見了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被告人王某某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本案。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10時許,被告人王某某駕駛蘇A2****號小型轎車在南京市江寧區(qū)麒麟街道文薈路120號門前洗車場駛離該場地的過程中,因疏于觀察,撞倒、碾壓在其車右前方的被害人張某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致被害人張某甲顱腦損傷而死亡。經(jīng)南京市公安局江寧分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人王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當日,被告人王某某經(jīng)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資料、發(fā)破案經(jīng)過、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等書證;
2.??證人胥某某、張某乙、黃某某等人的證人證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南京市公安局江寧分局物證鑒定室出具的鑒定書、南京康寧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等鑒定意見;
5.南京市公安局江寧分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被告人王某某的辨認筆錄;
6.南京市公安局江寧分局調取的監(jiān)控錄像、肇事車輛行車記錄儀視頻等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過失致一人死亡,情節(jié)較輕,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江寧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侯淑云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光盤2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量刑建議書》1份、《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