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邳州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邳檢刑一刑訴〔2020〕262號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03251981********,漢族,小學文化,農民,住江蘇省邳州市**鎮(zhèn)**村**組**號。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盜竊罪,于2014年3月4日被邳州市人民法院判處罰金三千元;又因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5月29日經本院決定取保候審,同日由邳州市公安局執(zhí)行取保候審。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王某某,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自2018年10月份至2019年10月期間內,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自己與徐某某系法定夫妻關系的情況下,與馬某某(已判刑)在邳州市官湖鎮(zhèn)法庭斜對面一民房處,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至邳州市公安局投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邳州市公安局出具的戶籍年齡證明、結婚證等書證;
2.證人莊某某、馬某某、倪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有配偶而重婚,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邳州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成寶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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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現取保候審在其住所;
2.卷宗材料和偵查卷宗2冊,6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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