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爾沁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科檢二部刑訴〔2020〕Z1020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523011982********,漢族,中專文化程度,無職業(yè),戶籍所在地內蒙古自治區(qū)通遼市科爾沁區(qū)**委**組**號?,F住通遼市科爾沁區(qū)**小區(qū)**號樓**單元**樓,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科爾沁區(qū)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科爾沁區(qū)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通遼市科爾沁區(qū)森林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貴野生動物制品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自己持有的“鷹”標本在**網站上以發(fā)布信息及圖片方式進行出售。2020年5月27日,公安機關在通遼市科爾沁區(qū)**小區(qū)**號樓**單元**樓**屋將被告人王某某查獲,并扣押“鷹”標本一件,經國家林業(yè)局野生動植物檢測中心鑒定,扣押的“鷹”標本為隼形目鷹科大鵟標本,屬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戶籍信息、前科劣跡證明、微信截圖等;
2.證人證言:陳某甲、陳某乙詢問筆錄;
3.被告人供述與辯解:王某某詢問及訊問筆錄;
4.鑒定意見:國家林業(yè)局野生動植物檢測中心鑒定意見書;
5.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現場勘驗筆錄、提取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野生動物制品,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出售珍貴野生動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已經著手實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某認罪認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以下,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科爾沁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白靜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被科爾沁區(qū)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三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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