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鐵路運輸檢察院
起?訴?書
西鐵檢訴刑訴〔2019〕137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6101251990********,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陜西省西安市鄠邑區(qū),現(xiàn)住西安市鄠邑區(qū)**鎮(zhèn)**村**組,農民。因涉嫌非法占用農用地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占用農用地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農用地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阮某某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7年10月,李某某(另案處理)、穆某某(另案處理)等人以養(yǎng)殖名義承包村民邱某甲、邱某乙位于西安市鄠邑區(qū)**鎮(zhèn)**村的土地偷挖沙石。后穆某某、秦某某(另案處理)等人又在該塊土地不遠處,承包了同村村民張某某、徐某某的土地偷挖沙石。被告人王某某按照李某某、穆某某的安排,負責兩處挖沙現(xiàn)場的方量測量、放哨、送飯等工作。經西安長地勘察測繪有限公司測量,上述兩塊土地面積分別為4343.5平方米、2798.9平方米,合10.713畝。根據國土資源部備案的2016年10月鄠邑區(qū)**鎮(zhèn)土地利用現(xiàn)狀分幅圖顯示兩塊地均為耕地;2006-2020年鄠邑區(qū)**鎮(zhèn)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圖顯示均為一般農田。經西安市國土資源局鄠邑分局初步鑒定,西安市國土資源局復核認定:該宗土地復墾難度與整理工程量極大,屬于對耕地種植條件的嚴重毀壞。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抓獲經過、移交接收證明、土地犯罪案件移送書、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鄠邑區(qū)土地利用現(xiàn)狀圖、鄠邑區(qū)**鎮(zhèn)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圖(局部)(2006-2020)、現(xiàn)場照片、非法挖沙占地性質認定書、涉案人員身份信息核查表、刑事判決書、刑滿釋放證明書、在逃人員登記表、社會危險性情況證據表等;2.?證人證言:證人王某甲、閆某、王某乙、李某某、秦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西安市國土資源局鄠邑分局耕地破壞程度初步鑒定意見及西安市國土資源局關于鄠邑區(qū)**鎮(zhèn)**村一宗耕地破壞程度的鑒定意見、測繪成果報告書;5.現(xiàn)場勘查、指認、辨認等筆錄:王某甲對被告人王某某的辨認、李某某對王某某的辨認、溫某對王某某的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違反土地管理法規(guī),協(xié)助他人非法占用耕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進行挖沙,造成10.713畝耕地被嚴重毀壞,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占用農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王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一萬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西安鐵路運輸法院
檢察員:王昭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羈押在西安市鄠邑區(qū)看守所。
2.案卷3冊、光盤2張、材料復印件1份5頁。
3.《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及《認罪認罰具結書》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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