閬中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南閬檢一部刑訴〔2020〕1261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29301966********,漢族,小學肄業(yè),戶籍所在地四川省閬中市,住閬中市**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儲存槍支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閬中市公安局取保候?qū)?/span>,于2020年9月8日解除取保候?qū)?。?jīng)本院決定,于2020年9月17日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閬中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儲存槍支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6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到廖某某住處購買小豬時,發(fā)現(xiàn)廖某某存放在家中的老式火藥槍。王某某為了讓女兒能安全生產(chǎn),便從廖某某處討要該槍支以用于鎮(zhèn)宅辟邪。廖某某因制造了新火藥槍(已判決),加上老式火藥早已無法使用,便將這該槍支贈與給王某某,后王某某將該槍支存放于家中女兒臥室衣柜頂部。2019年6月6日,民警在其家中臥室衣柜頂處發(fā)現(xiàn)該槍支并予以扣押。經(jīng)南充市公安局物證鑒定,從王某某處查獲的“老式火藥槍”是槍支,其動力類型為火藥。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2.書證;3.證人證言;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5.鑒定意見;6.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能夠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違反槍支管理規(guī)定,非法持有以火藥為動力的槍支一支,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持有槍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閬中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胡聰
檢察官助理:王婧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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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徳诩遥?lián)系電話:1399076****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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