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五檢刑訴〔2020〕8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27291961********,土家族,小學文化,務農(nóng)。出生地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縣,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縣**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非法狩獵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宜昌市森林公安局后河分局取保候?qū)?,同?2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宜昌市森林公安局后河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狩獵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因部分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一次(自2019年12月25日至2020年2月25日);因案情復雜,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25日至3月1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為獵捕野生動物銷售獲利,在湖北五峰后河國家級自然保護區(qū)內(nèi)小地名為薛家?guī)r屋的區(qū)域,利用獵捕機架設高壓電網(wǎng)獵捕野生動物。經(jīng)查明,其分三次共捕殺毛冠鹿、小麂、斑羚各一只。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扣押的獵捕機等物證;2.受案登記表、歸案經(jīng)過、湖北五峰后河國家級自然保護區(qū)區(qū)域圖及說明等書證;3.證人宋某某、殷某某、魯某某等人的證言;4.湖北五峰后河國家級自然保護區(qū)管理局出具的鑒定意見;5.現(xiàn)場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6.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違反狩獵法規(guī),使用禁用工具、方法在禁獵區(qū)內(nèi)狩獵野生動物,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狩獵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檢 察 員: 周耘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谖宸逋良易遄灾慰h**鎮(zhèn)**村**組**號,聯(lián)系電話1779832****。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量刑建議書》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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